当前热讯:买到被隐瞒的二手水泡车获赔98万 法院:车行行为构成欺诈

2023-05-08 09:00:33    来源:华声在线    

“二手车行隐瞒实情,违规销售水泡车,好在事情终于有了定论。”5月7日,拿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二审判决书,益阳人黄先生松了一口气。

此前,他与在常德市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周某对簿公堂,周某出售一辆梅赛德斯奔驰R400二手车(以下简称二手奔驰车),与双方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此车无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情况不符,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先生将车退回,除收到贬值折旧购车款25.9万元,还获得三倍购车款赔偿98.4万元。

■实习生 盛涛 全媒体记者 黄亚苹


【资料图】

黄先生是益阳人。2020年11月,因购置车辆需要,黄先生找到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周某、张某,在两人的极力营销和推荐下,黄先生购买上述二手奔驰车,车价款为32.8万元。

同年12月3日,黄先生与周某的另一合伙人张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合同中明确“此车无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等;次日,二手奔驰车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车辆正常使用的近2年时间,车辆故障不断,非事故维修费用超2.32万元。

2022年4月,黄先生打算购置一辆新车同时变卖处置二手奔驰车,却被收购车行因“车辆曾发生多次事故”无法收购。“二手车买卖合同里写得很清楚,车辆无水泡、无火烧,怎么会是事故车?”黄先生急坏了,遂找到张某、周某等人,质问其为何欺骗自己并追问解决方案,可双方就退款、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黄先生核实发现,二手奔驰车为严重水淹车,保险公司早在2020年5月就进行45.8万元全额赔偿,同时以15.3万元价格拍卖处置成交,成交登记受让人为皮某。“张某、周某等作为专门经营旧机动车的车商,具备车辆的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告知车辆真实状况,具有欺诈行为。”黄先生愤愤地向常德市消保委投诉,协调无果,常德市消保委依法支持黄先生提起诉讼。

2022年6月,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张某、周某、皮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黄先生与张某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32.8万元并三倍赔偿98.4万元。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查明,二手奔驰车于2020年5月23日因暴雨出险,车辆浸水至车窗一半,为严重水泡车。出险的赔偿金有2笔,分别是2020年8月20日赔付的42.8万元,2020年12月30日赔付3万元,案涉车辆作报废处理,由拍卖公司对外拍卖。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虽辩解称售车时未查到二手奔驰车因浸水导致的出险信息,但其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主体,比普通消费者更有能力判断车辆情况;《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中曾就车辆“无重大事故、水泡、火烧”做出明确承诺,表明其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

据此,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据《二手车交易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规定作出判决,撤销二人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向黄先生返还扣减贬值折旧后的购车款25.9万元;张某还需要向黄先生赔偿三倍购车款损失98.4万元;周某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常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张婕一行到庭参加旁听,三湘都市报记者获准进入庭审现场采访。

二审法院认为,汽车属于大宗商品,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予以特别保护。卖方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致使黄先生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作出错误判断及购买二手奔驰车的决定,且实际上该车因泡水达到全损。据此,张某、周某在该车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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