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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7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佳俊 实习生 颜如玉 通讯员 陈凌云)5日,邵阳市中院二审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上诉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武冈市两个村民小组签订了山地租赁承包合作协议,承包两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场用于土地开发,发展绿色种植产业。2020年12月,案涉土地开发项目开始施工,张某心存侥幸,超过项目审批范围开发了部分林地。经鉴定,张某在审批范围外破坏林地面积70余亩,林地原有植被已被毁坏,但依然具备种植条件。
(庭审现场。通讯员 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张某有自首情节,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认为量刑过重,向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邵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二审当庭认罪认罚,二审期间对被破坏的林地植被进行生态修复并经相关部门阶段性验收合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与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确有悔罪表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评估亦建议对张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张某认罪悔罪态度,从有利于案涉土地开发项目有序开展和案涉生态修复工程的后续管护,更好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遂对上诉人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邵阳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曾鼎新介绍,本案二审改判,既贯彻了新发展理念,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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