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回购协议具有哪些特点
回购协议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将资金的收益与流动性融为一体,增大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者签订“隔日”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资金的收益。
2.增强了长期债券的变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者因出售长期资产以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3.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回购协议一般期限较短,并且又有100%的债券作抵押,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抽回资金,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
4.较长期的回购协议可以用来套利。如银行以较低的利率用回购协议的方式取得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贷出,可以获得利差。
二、
回购协议有风险吗?
回购协议有风险。找法网提醒您,回购协议是出售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证券的交易协议。根据协议进行的交易称为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是央行调整全社会流动性的手段之一。长期回购协议可用于套利。如果银行以较低的利率通过回购协议获得资金,然后以较高的利率贷款,则可以获得利差。回购协议具有融合资金收益和流动性,增加投资者兴趣。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人签订第二天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确保资金可以随时收回和转移的前提下增加资金收入。
三、
公司与股东签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因此,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回购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因此,只要该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142条的规定,则有效,违反的,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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