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来电咨询:自己与郭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双方解除婚约,男方要求自己返还给付的彩礼、购买的衣物等生活用品。自己是否应该把这些东西都返还给男方?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王习习答复: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女士与郭某仅依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而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仅仅是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
因此,郭某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郭某为李女士购买的衣物等生活用品属于对李女士的无偿赠与,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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