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票据无效和票据行为无效一样吗
票据无效和票据行为无效不一样,具体规定如下:
1.两者的实质不同:
(1)票据无效的实质: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
(2)票据行为无效的实质: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
2.两者产生的影响不同:
(1)票据无效产生的影响:当票据无效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无效产生的影响:当票据行为无效时,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二、
票据无效补救方法吗?
票据无效有以下三种补救方法: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的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保护其权益。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益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票据行为的四个特征是什么
1.要式性。
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
2.无因性。
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3.文义性。
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4.独立性。
指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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