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不同
(一)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 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解决民事争议,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私权利之间的纠纷。
(四)行政诉讼则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依照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而另一方只能接受。因此行政诉讼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间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交叉的部分。
(六)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也不是单纯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同时,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也可以起到监督与完善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后果。
二、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有:
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2、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限制原则;
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三、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体客体的不同
在主体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是相对不确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根据其权利义务归属不同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与原告,同时这种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诉的存在而相互转换。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原告与被告是确定的,原告只能是权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而被告只能是相应的行政主体。
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 :“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接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意义也不同。有两点区别: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排除了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并不像民事诉讼第三人那样, 可以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着实体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仅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不能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 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诉的原、被告的其中一方。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第三人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而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在客体方面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智力成果和物等。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来看,以后还可能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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