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3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京)“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范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今天,《湖南省教育系统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正式出炉,提出了“加强道德法治教育”、“认真开展专题教育”、“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化解隐患”、“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处置”、“强化教育惩戒”、“规范报告制度”、“健全长效机制”等10项主要措施。
专项治理行动将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巩固提升和督导检查四个阶段进行,持续到今年10月31日。各地要对本地防范中小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平安校园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督促严肃问责。
在防校园欺凌的过程中,什么行为才算欺凌,一直备受关注。《实施方案》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五种行为”(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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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要结合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班团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同时,要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状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督促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加强安全法治教育,让学生知晓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养成遵规守法的行为习惯。还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实施方案》提出,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四个一”措施(公开一个接收举报的机构和联系方式、建立一支学生安全信息员队伍、每月开展一次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摸排、每学期开展一次防范学生欺凌调查)。建立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确认,不得将晚离校学生交与其他人员。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要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排查发现的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学校要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重点学生和重大隐患苗头,要组织学校教师、校外专家特别是公安等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教育引导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而发生欺凌事件。
要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对各种违法违规乱象要列入整治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动校园周边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得到有效治理。要重点关注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协调公安机关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加强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问题,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
各地要建立学校、家庭、教育、公安、网信等多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开展欺凌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舆情应对;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强化家庭教育指导能力;要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帮助家长了解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知识,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家校协调,及时沟通交流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实施方案》,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欺凌事件,学校必须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对学生或家长反映学校处理程序失当、结果不公平公正的,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学校要将学生欺凌的有关处罚规定纳入校规校纪之中,将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并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必要时依法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规依法处置。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和帮扶关爱。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范畴予以从重惩处。
学校要规范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要准确、客观、详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要及时续报。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互助机制,制订学校反欺凌公约,建立师生联系、同学互助、紧急求救制度,建立班级、小组、宿舍等学生安全信息员制度,拓展情报信息来源。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将防范学生欺凌情况纳入教育质量评价、在职培训和工作考评,作为评优评先先决条件。进一步健全问责机制,对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学校进行挂牌督导、通报约谈,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恶性欺凌事件处置情况;对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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