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联改动一字判赔4000元 法院: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023-08-28 11:04:24    来源: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综合 楹联,是我国汉语言文学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楹联形式的文字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未经许可修改他人创作的楹联,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呢?近日,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例。

2021年10月,湖南省某协会及某教育公司联合举办征联擂台大赛,征集某中学校门楹联。同日,张某向投稿邮箱发送了一副楹联内容为“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2022年1月,该协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包含一等奖1名、优秀奖9名。其中,优秀奖中一副楹联内容为“敢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


(资料图片)

原告张某认为,主办方未经其许可,将其创作的楹联作品“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修改为“敢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侵害了其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张某认为,若两被告不篡改其作品,其投稿作品将被评为特等奖并获得奖金3万元,故诉请两被告赔偿其3万元。

该协会辩称,协会义工在复制张某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时,少复制了“或”字,遂根据“敢为天下先”的常用语,自作主张填写了“敢”字,被告并未恶意篡改张某的楹联,且修改后的楹联比之前更好。

教育公司亦辩称,征联擂台大赛是委托该协会主办的,公司不是具体实施者,不是侵权人;将“或”字改为“敢”字没有为原告减分,且被告未利用该作品从事商业活动,也未从中获利。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依据征联擂台大赛征联要求的内容,独立创作了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该楹联体现了张某的编排以及情感表达,且以文字形式表现,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该协会未经张某的许可,将“或”字改成了“敢”字,因该两字具有不同的含义,改变了作品的原意,侵犯了张某对涉案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征联擂台大赛公告,两被告为联合主办单位,教育公司应对该协会的更改行为一同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湖南省某协会及某教育公司共同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著作权法,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基于思想表达所进行的具有独创性并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的创作,均可作为作品受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作者享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保护作品完整权。

本案中,张某所创作的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虽然只有十个字,亦属于张某通过凝练的文字编排作出的关于其思想的独特表达,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作品完整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楹联形式的文字作品,系作者个性、情志和思想的独特表达,具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对该类型作品完整权的保护,重点不是修改前后的作品文学性和艺术性高度,抑或市场接受度,而是对作者思想表达自由与完整的尊重。换而言之,即便修改者擅自修改的内容提高了作品的水平或增加了市场接受度,只要扭曲了作者通过作品表达的思想的原意与本意,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歪曲、篡改”,也同样构成侵权,同样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创作人的权益,才能激发创作人的创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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