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样品买卖成立的条件
样品买卖成立的条件如下:
1.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则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
2.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仅有当事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的事实,但当事人却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则双方不能成立凭样品买卖。
3.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前)提示样品。多数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的,不属于样品买卖。
二、
样品买卖特征有哪些
样品买卖是指是指以约定的货物样品决定标的物质量的买卖,出卖人应交付与所保留的样品有同一质量的标的物的买卖。其特征有:
1.合同标的物的品质应当以样品确定。
2.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应以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样品而确定。
三、
为什么规定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
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相关法律规定规定样品买卖当事人应当封存货样,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找法网提醒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如果出卖人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来说已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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