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怎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2023-06-02 09:59:29    来源:法制网    

一、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怎样的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找法网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三、

环境污染侵权法律责任的特点

环境污染侵权特点有: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广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广泛,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主体甚至是国家。

[责任编辑: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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