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儿子由女方抚养。不久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情况下,把孩子的名字改了。几年后,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孩子姓名。法院会支持吗?来看湖南高院29日公布的一起案例。
2004年10月,男子邓英俊与女子刘漂亮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个女孩,取名邓美,2010年生育一个男孩,取名为邓帅。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婚生女邓美由邓英俊抚养,婚生子邓帅由刘漂亮抚养,直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前,两个孩子都在浙江读书、生活。离婚后,刘漂亮将儿子邓帅接至湘阴抚养,并在未经邓英俊同意的情况下将儿子姓名变更为刘帅。
2018年,邓英俊从湘阴接走刘帅带至四川雅安生活至今。
“近些年儿女均与我生活,由我来抚养。然而离婚后,刘漂亮未经我同意将儿子的姓氏变更,这给小帅的入学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邓英俊将刘漂亮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帅由他来抚养,同时将儿子姓氏还原为邓姓。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被告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婚生子刘帅由被告刘漂亮抚养,但从2018年起,刘帅一直和原告生活,刘帅在原告的抚养下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了当前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建立了与同学的友谊,如断然将其带离目前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其次,刘漂亮已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与现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刘帅与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也更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共同成长。再次,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在征求父母意见的基础上,更应该立足于对小孩权益的维护。法院前往四川省对小帅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刘帅表示愿意跟随父亲邓英俊一起生活。
综上,对原告请求变更刘帅由原告抚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就双方争议的变更婚生子姓名的问题上,因涉及未成年人事宜,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人格尊严,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
刘帅在浙江、四川上学期间持续使用的是“邓帅”这一姓名,该姓名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帅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人格象征意义,再结合其自身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故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刘帅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邓帅”。
法官解释,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对双方及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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