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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长沙讯 因为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并用上了“贱人”等侮辱性词汇,郴州的侯某被判赔1000元,此外还需要在公司张贴道歉声明。近日,桂阳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与被告侯某均在某保险公司上班,系同事关系,两人有共同的微信群,各微信群的人数从几十人至上百人不等,群内成员多为同事关系,相互之间较为熟悉。
2020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在某料理店与他人就餐时,对原告的私人生活进行了谈论。当晚,原告获悉后,就打电话与被告进行了理论,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随后不久,被告就在微信群中发布“当了某某还要立牌坊吗……”等信息,其他群成员进行了围观、议论。原告与被告在该微信群中发生了争吵。第二天,被告又在微信群发布了“贱人”、“生活不检点”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论。群主发现上述言论后,进行了提醒,并将原、被告移出了微信群。
事后朱某以侯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桂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侯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侵害名誉权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包含侮辱、诽谤这两种常见的方式,但却不限于这两种方式。就本案而言,被告在多个微信群中发表言论,刻意贬损、侮辱和丑化原告,不可避免地会使原告的人格形象受损,足以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原告的名誉受到一定程度降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对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言论或信息,丑化、贬损、侮辱原告,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侯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朱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将该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张贴于公司营业部,且持续保留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言语需担责。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轻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稍重一点是拘留或者罚款,再重一点就是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王球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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