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块招牌同时砸倒路人 谁来赔?

2023-05-17 11:10:47    来源: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岳阳讯 遭遇到“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还是被两个门头广告牌砸伤,这损失到底该找谁来赔?近日,岳阳华容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黎某经营的“彩虹桥”(化名)门店与赵某经营的“碰点子”(化名)门店相邻,“彩虹桥”门店位于西侧,“碰点子”门店位于东侧。一天傍晚,“彩虹桥”与“碰点子”两家门店的门头招牌成片状整体意外脱落,脱落的瞬间砸中路过的行人孙先生,导致其受伤。孙先生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相关资料图)

另查明,“彩虹桥”“碰点子”门店的门头招牌,均是由同一个木工师傅制作完成,两店门头招牌正面平齐,框架均系木方制作,并用木楔固定在外墙上。“碰点子”门店的门头墙体相较“彩虹桥”门店的门头墙体向内凹进约30cm。“彩虹桥”门店招牌使用水泥混合琉璃瓦做顶,“碰点子”门店招牌使用蓝色铝塑板做顶。事发时,“碰点子”门店招牌顶部的铝塑板被牵引变形但未脱落,“彩虹桥”门店招牌顶部的水泥、琉璃瓦全部脱落并砸至地面成为碎片。道路电子眼监控点安装在两家门店的东侧,从道路电子眼监控视频分析可知,虽两块招牌整体成片状脱落,但在脱落至坠地的2秒内,“碰点子”招牌的西侧与“彩虹桥”招牌的东侧(即两块招牌的中间偏“彩虹桥”招牌处)砸倒孙先生后,“碰点子”招牌的东侧才坠至地面。

还查明,赵某经过房东同意,将其租赁的门店转租给了马某,马某交付了门面订金,但还未与赵某或房东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直至事故发生当日,赵某尚未向马某交付“碰点子”门店。

因就赔偿事项协商不一致,孙先生起诉黎某、赵某和马某,要求三人共同赔偿损失。

最终,华容法院判决被告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孙先生经济损失16万余元;被告赵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孙先生经济损失11万余元。

记者周凌如

华容法院表示,该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发生了招牌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若要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无需原告证明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黎某、赵某和马某分别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彩虹桥”招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系被告黎某,“彩虹桥”招牌脱落坠落的损害责任应当由被告黎某承担。虽在事故发生前赵某与马某就门店转租一事已有协商,马某亦支付了相应的订金,但直至事故发生当日赵某也未退场清租并向马某交付“碰点子”门店,且脱落的招牌系赵某经营期间制作、使用,赵某是“碰点子”招牌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故“碰点子”招牌脱落坠落的损害责任应由赵某承担。

从现有证据无法推断出两块招牌脱落的具体原因以及两块招牌在脱落中的具体原因力,但可知的是,两块招牌系在瞬间整体脱落,共同作用造成原告孙先生受伤的事实。黎某与赵某分别作为“彩虹桥”“碰点子”招牌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时时加强对各自门店招牌的管理维护,并在发现隐患时及时排除,但黎某与赵某均未进行必要日常安检养护,对滋生的安全隐患亦未及时察觉,黎某与赵某违反各自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现二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无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黎某与赵某的责任比例问题。从道路电子眼监控视频可知,“碰点子”招牌的东侧系两块招牌整体脱落中最后坠地的部分;从事故现场照片可知,“彩虹桥”招牌周围散落着大量的琉璃瓦与水泥的碎片,可以推断该琉璃瓦与水泥系“彩虹桥”招牌的组成部分,而两块招牌合力砸倒原告,琉璃瓦与水泥碎片应是加重孙先生伤情的因素之一;孙先生被施救后所处位置,在两块招牌中间偏“彩虹桥”招牌的上方空地,因伤者本不宜随意移动,结合道路电子眼监控视频可以推断孙先生系被两块招牌中间偏“彩虹桥”招牌砸倒。故“彩虹桥”招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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