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质保金的主要功能
质保金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保障合同的适当履行。质保金在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质量保修金,另一种是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担保所建工程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而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发包人的,用以担保施工质量的资金。
二、
质保金如何处理
质保金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1.质保金应按合同约定,在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返还,不应提前返还,不应扣除未履行缺陷责任期部分质保金。
2.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提前一年结束缺陷责任期,甲乙双方合同履行业务提前结束,质保金应提前返还,不应扣除未履行缺陷责任期部分质保金。
3.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提前一年结束缺陷责任期,质保金可提前返还,应扣除未履行缺陷责任期部分质保金。
三、
质保金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质保金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买受人合理选择修理、更换的违约责任方式,只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保金责任的适用条件,二者可以并用。
2.如果买受人选择了减价方式,质量保证金责任就没有再适用的必要了。
3.如果买受人选择了违约金、赔偿金等金钱赔偿方式,为避免出卖人对同一个违约行为重复承担金钱责任而出现显示公平,只能在二者间选择适用,而不能并用。
4.如果买受人选择了质保金责任,则只有在质保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失时,对不足部分,买受人才可以主张额外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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