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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2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杨婷)男子郭某强购买了保额为120万元的人寿保险合同,意外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却没有获得赔偿,因为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有他小姨签署了“不同意”3字的《尸检通知函》,以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付。今日,记者从长沙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通过该院介入,保险公司和家属达成和解,赔偿108万元。
“当时保险公司只赔偿了10万元,当事人家属向我们申请检察监督。”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人介绍。
2019年4月8日,郭某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一次性交清保费的方式购买了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保额120万元。
2020年2月,郭某强由于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当天下午,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并出示了一份有死者小姨易某某签署了“不同意”三个字的《尸检通知函》。不久,死者遗体进行了火化。
2020年4月,郭某强的家属持保险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事故属合同约定之责任免除为由,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处理。之后,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保险公司将死者家属“签了名”的《尸检通知函》作为证据出示。郭某强的父母在监控中看到,当天签字的人穿着与郭某强小姨易某某一样,误以为案件关键证据《尸检通知函》上“不同意”三个字系易某某所签,便在法院调解下,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由保险公司赔偿家属10万元。
120万元的保单只获得10万元赔偿,死者父母将责任归到易某某签署了“不同意”三个字,并让易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易某某则坚决否认自己签署过“不同意”的意见,为了自证清白,她还申请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尸检通知函上面的签字,不是死者父母签的,也不是死者小姨签的。
真相大白后,2022年2月,郭某某等4人向宁乡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随后,宁乡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并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
最终检方经过调查认为,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宁乡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8月,宁乡市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经过双方沟通。
日前,双方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原来赔偿了10万元的基础上,继续赔偿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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