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是现代人最常用的聊天工具,工作群、业主群、家长群、同学群……各种各样的群聊充斥在手机里。人多口杂,聊天时难免会发生口角,可一旦在微信群辱骂他人,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湖南法院网12月16日公布了桂阳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资料图)
原告朱某与被告侯某是同事关系,两人有不少共同的微信群,各微信群的人数从几十人至上百人不等,群内成员多为同事关系,相互之间较为熟悉。
2020年10月的一天晚上,侯某在某料理店与他人就餐时,对朱某的私人生活进行了谈论。当晚,朱某获悉后,就打电话与侯某理论,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随后不久,侯某就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当言论,其他群成员进行了围观、议论。朱某与侯某在该微信群中发生了争吵。第二天,侯某又在微信群发布了带有侮辱性的言论。群主发现上述言论后,进行了提醒,并将原、被告移出了微信群。
事后朱某以侯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侯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侯某在多个微信群中发表言论,刻意贬损、侮辱和丑化原告朱某,不可避免地对朱某的人格形象、社会评价、个人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侯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朱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对侵害朱某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朱某诉请侯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侯某的行为也给朱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法院结合侯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给朱某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由侯某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判决侯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朱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将该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张贴于公司营业部,且持续保留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提醒,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网络上并非法外之地,网上言语需担责。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轻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稍重一点是拘留或者罚款,再重一点就是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受到辱骂的人,应当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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