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考研将设置阳性考场 省教育考试院:不得因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2022-12-19 09:43:38    来源:潇湘晨报    

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12月18日消息,2023年研考为聚集性重大活动,研考考点为特定场所,考生核酸检测应检尽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研考考生应在2022年12月19日至20日14点期间完成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采样,并于2022年12月21日14点前,在湖南省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健康上报平台(以下简称“健康上报平台”,可扫下方二维码直接访问)填报本人的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结果。在湖南省借考的考生须在健康上报平台注册后方能填报。

请考生诚信填报,并对此负责,考点将按照考生本人填报的抗原检测结果或核酸检测结果安排不同考场。结果为阴性的考生,安排在常规考场考试;结果为阳性的考生,安排在核酸阳性考场考试。

考生应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考前和考试期间,不串门、不聚餐、不聚会,不出入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入考点后,不扎堆、不聚集、快速入场,有序离场。

考生应事先了解赴考路途交通状况,根据考试时间提前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时,接受体温监测(体温异常的,由考点医师、防疫副主考研判,安排至应急处置考场考试);按照考点提示,找到相应考场,入场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接受安检;考试过程中服从考点管理,配合考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考生自行备好口罩,在进出考点、考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进行身份检验时,可摘下口罩,不得因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进入考场就坐后,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但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为阳性的考生考试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

请提前了解各报考点所在地辖区的防疫政策,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要求,提前按要求做好考前相关准备工作。各报考点负责对本报考点的考生咨询进行答复,考生如有疑问,可主动向报考点咨询。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定于2023年1月7日、8日举行。

据湖南省人事考试院12月18日消息,湖南考区在长沙市、衡阳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设置5个考点城市,其中岳阳市为本次新增考点城市。

湖南考区已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的报考者,可于2022年12月19日0点至12月21日24点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根据个人情况就近就便重新选择(确认)考试地点(参加银保监会专业科目考试、证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和外语水平测试的报考考生,全部安排在长沙市参考,考点城市必须选择长沙市);放弃参加本次笔试的,在上述时间内,在线提交退费申请(方法同上),经审核后退返已缴纳的考试费用,具体请持续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相关信息。

在原选择的考点城市继续参考的考生,无需进行任何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确认)考试地点或提交退费申请的,视为在初始选择的考点城市参加考试。

原常德市考点不再调整至岳阳市。原选择在常德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确认)考试地点的,视为继续在常德市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应在考前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为保障广大报考者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安全,根据疫情防控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实际,将采取切实、必要的防疫措施,请所有考生密切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相关公告信息。

近年来,出于疫情防护需要,部分考试考场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需佩戴口罩,这成为代考者心中蠢蠢欲动的“大利好”。近日,长沙雨花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邓某某代替考试某项“国考”案中,邓某某正是因为心存“戴口罩考试,考场人身查验不严”的侥幸心理,接受“雇佣”代考,因代替考试罪获刑。

2021年10月21日,邓某某经网络交易受雇于人,以每日300元报酬,代替湖北籍考生许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参加某项全国统一考试。随后,他通过快递接收了许某的身份证及代考定金150元,并通过该项考试App下载、打印许某的准考证、体温登记表。2021年10月23日8时30分,邓某某携带许某身份证、准考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等考生所需证件材料至长沙市南雅中学考点,进入考场,9时15分学校吹完戒线哨,监考老师姚老师逐一收取考生身份证,并核验身份。经过比对,姚老师发现准考证上考生许某的外貌、年纪均与现场座位考生“许某”差异较大,不似同一人。姚老师立即向考场内的监控摄像头举手示意“情况异常”,等待考点流动监考老师到现场核实情况。10分钟后,邓某某向同场监考老师张老师举手示意,主动坦白自己代考事实。南雅中学考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邓某某犯代替考试罪,被雨花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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