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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11月23日讯 不少企业为了长远发展,会外派员工出国深造,谁知员工回国后即提出离职。近日,株洲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类案件。
2007年7月,赵某入职某电气公司工作,具体部门为半导体事业部。
2014年,赵某与某电气公司签订《外派(境外)工作签证人员协议书》。
2014年4月,赵某与英国公司签订雇用协议。赵某外派英国公司期间,与某电气公司存在外派结算。2016年11月,某电气公司人力资源部规定外派人员薪酬福利补差金额在外派期间作为长远支付,待外派人员回归后实施兑现。
2020年初赵某回国,5月,赵某提出辞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电气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外派期间拖欠“工资”,仲裁委不予受理,赵某遂诉至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气公司是基于赵某外派结束后回某电气公司工作,签订五年或五年以上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履行完约定的服务期限,而给予赵某的特殊薪酬福利待遇。赵某虽在2020年回国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但在签订合同后不到2个月的时间便提出辞职。由于赵某未履行双方之间服务期间的约定,某电气公司不再给付赵某具有回归激励性质的特殊薪酬福利待遇,符合某电气公司相关规定,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法院对赵某起诉要求某电气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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